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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会

湖南省早期教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湖南省早期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 Hunan Society of Early Education,英文缩写是HSEE。
第二条 本会由湖南省内从事早期教育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在此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规划,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聚合早期教育学术成果与社会资源,研发切合我省实际的早期教育理论与技术;广泛传播先进的早期教育理念,协同培育早期教育专业人才,为湖南“教育强省”做出贡献。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功能性党支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
党组织负责人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中的中共党员担任。
本会党组织在湖南省委两新工委和湖南省社科联社会组织
行业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开展
党的活动,推动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湖南省社科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长沙市雨花区古曲南路 198号茂华国际湘小区 1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探索研究科学的早期教育方法,推动全省早期教育的考核评价标准体系建设,组织调研论证工作,提供科学监测评
估依据,实现标准体系的应用服务。
(二)举办早期教育学术交流活动、主题论坛、会展,构建品牌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三)编辑出版读物、建设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组织宣传和开展相关表彰活动。
(四)开展早期教育人员专业培训及职业指导。建设我省早期教育的科研创新示范基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早期教育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在壹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无记名表决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社科联审核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为单数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秘书长未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社科联审查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社科联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应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湖南省社科联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经费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湖南省社科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湖南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
报湖南省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社科联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按规定办理银行账号、税务登记等注销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章 程 经 _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第_____届第_____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